全市老工伤人员:
你们曾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为国家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为切实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服务管理,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现将就医及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调整情况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及专家评估结果,我市近期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了规范调整,确定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等8家医院为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并于7月7日在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因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调整期间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需政策咨询可电话联系景德镇市社保经办部门。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及就医规范
(一)您可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老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及不符合工伤医疗“三目录”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您应知道的就医注意事项
住院、门诊就医是保障老工伤人员“伤有所救”“伤有所治”的社会保障措施,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是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一项政策,而不是一项每月固定享有的待遇或“工伤补贴”,老工伤人员应根据自身已认定工伤的伤害部位情况及自身工伤病情,在协议医疗机构按需就医、合理诊疗,开具处方药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本次就诊工伤病情所需,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标准。
(三)您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条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条款可查阅附件3《工伤保险欺诈骗保相关法律条款》。
三、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
如需政策咨询或了解更多信息,可联系景德镇市社保经办部门。相关详细就医指引见附件1《工伤人员就医流程图》,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地址、联系电话见附件2《景德镇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感谢您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工伤保险与你们风雨同舟!
衷心祝愿你们身体安康、阖家幸福!
附件:1.工伤人员就医流程图
2.景德镇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3.工伤保险欺诈骗保相关法律条款
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