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 号)和省人社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劳务派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强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用工比例规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抓紧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各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帐。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其中辅助性岗位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民主程序。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要尽快制定用工调整方案,并于 2014年8月31日前报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确保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平稳地、逐步地降至规定比例。提倡和鼓励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动合同用工,对用工单位通过业务承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发包、承包等行为,依法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以“假外包,真派遣”的形式降低用工比例和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暂行规定》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未降低到 10%以下之前,用工单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三)严格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设区市不同县(市、区)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在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可以根据被派遣劳动者所在的行业结构和人员比例综合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暂行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二、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3 条的规定和省厅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并按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
(一)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请将申请资料送至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科,地址:景德镇市沿河西路59号五楼521室。
申请材料包括:
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公司章程以及法定资质验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④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⑥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以及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⑦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受理
①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
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四)联系方式
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科电话:0798-8516760
监督电话:0798-8516721
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三、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22 条关于“劳务派
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 月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第 23 条关于“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检”的规定,景德镇市劳动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核验对象
1、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劳务派遣单位;
2、2014年7月1日后取得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劳务派遣单位。
(二)时间安排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经营情况报告的书面材料。
(三)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内容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包括:上一年度依法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及期限、劳动合同及期限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上一年度劳务派遣营业收入、利润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
2、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
及跨地区派遣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
工岗位的详细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情况;
6、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景德镇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核验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实地进行核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进行抽查。
经核验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及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
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劳务派遣情况作为近两年的监察执法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将劳动合同签订、退工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用工范围和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同工同酬和社保费缴纳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罚。
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景德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市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景德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德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市县两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及时受理,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公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