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人保局,陶瓷工业园管委会党政办、市直各单位人事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赣府厅发〔2002〕40号)“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变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和省人保厅《关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岗位等级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2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直和兄弟设区市的做法,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事业单位不再办理干部转正审批手续。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赣人社字〔2010〕20号文件精神聘用岗位等 级,具体请按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岗位应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岗位数限额内进行。
二、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一般只能聘用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
1.中专毕业生,可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
2.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
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
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
三、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按照《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赣人字[2008]155号)的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
1.中专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4.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管理人员聘用更高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除本文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均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有关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的规定执行。
五、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六、由用人单位填写《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各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各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再到工资部门办理工资定级手续。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