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其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多年实践,对《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出台新的《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对象以及“三审三公示”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程序,以及参保后的缴费补贴标准。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来源以及预存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了组织协调机制和各部门职责。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11月25日印发的《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四、关键词
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
五、保障范围
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六、新旧文件差异
此次印发是对《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文件的全面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为“五个更加”。
一是政策定位更加精准。对标上级文件,将《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改为《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政策表述上与上级文件保持高度一致,表述更加规范。
二是保障对象更加科学。保留了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进一步明确了不符合保障对象的人员范围。同时,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是认定程序更加规范。明确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需按“三审三公示”程序逐级公示和审核确认,规范细化了“三审三公示”的程序和内容,更具操作性。
四是内容表述更加完善。删除了补缴有关内容表述,修订和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将社保预存金6000元每亩调整为10000元每亩等。
五是组织领导更加有力。再次明确各级政府需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补充细化,对工作开展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强调。
解读单位: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科
咨询电话:0798-8516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