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朝辉、李剑飞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竟成街道各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因户籍变更不能及时参保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人社部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和范围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1〕13号,2014年已废止)精神,被征地农民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的被征地农民。不包含以下情况:一是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但已转为非农户籍的,二是征地前已迁出原村民小组或征地后迁入原村民小组的,三是没有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和参军服役或服刑期间的,被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或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五是因非法买卖土地而失地的。
(二)启动时间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市2011年9月开始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追溯到1999年1月1日。
(三)落实情况
2011年以来,根据全市征地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参保,1999年以来的被征地农民都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二、建议答复
1.关于原为竟成镇农民,于1994年左右购买竟成镇非农户口的村民。此类村民1994年已转为非农身份,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政策。
2.关于2003年撤村建居试点,部分村农业户非自主变更为非农户的村民。此类村民1999年至2003年被征地,符合保障对象范围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后没有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保障对象范围的,也可以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3.关于户籍改革后婚迁或换户口,造成农业户变为居民的村民以及村民家属。户籍改革后户籍地未变且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符合保障对象范围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嫁娶征地前户籍迁出或征地后迁入的人员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4.关于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子女,其身份一直为村民的,而户籍显示为职工身份的。此类人员父母已被政府安排就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是农民身份,其子女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三、有关说明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为了保障因政府征收其承包的土地而进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保障。因身份、户籍等变化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
对于原为村民身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历史事实,不会因户籍改革造成的户籍性质变化而影响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6日